業主屢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逾十萬元
一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本月初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十萬元。
有關個䅁涉及元朗安寧路一幢住宅大廈一個面積約100平方米的平台僭建物。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涉事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該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曾三次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判罰款合共逾十九萬元。由於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四次檢控。該名業主於本年四月五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法庭把判刑押後,並命令業主匯報清拆有關僭建物的情況才判刑。至本月二日上庭時,該名業主表示已清拆有關僭建物,並提供相關相片作為證明,最終該業主被法庭判罰款合共十萬零四千四百元,當中六萬四千四百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八月十六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有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一直不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並會再次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命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2024年8月16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