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格人士被紀律委員會禁止為窗戶核證訂明檢驗及修葺六個月
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早前根據《建築物條例》,完成對一名在強制驗窗計劃下被委任作合資格人士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紀律研訊個案,裁定他因沒有履行或遵守根據《建築物條例》施加於合資格人士的職責或要求,須予以紀律處分。
紀律委員會命令該承建商在憲報刊登當日起計六個月內,被禁止核證對窗戶的任何訂明檢驗,或核證或監督對窗戶的任何訂明修葺,以及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宇署合共四萬六千九百元的研訊費用。
紀律委員會於十月九日頒布的書面裁決及命令今日(十月二十五日)在憲報刊登,詳情載於以下連結:
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42843/cgn202428436296.pdf。
該承建商於二○二○年七月向屋宇署呈交證明書,確認已為旺角一個住宅單位的窗戶進行訂明檢驗,並認為該處所的窗戶安全,無須進行訂明修葺。其後,屋宇署進行抽樣審查,發現該單位的部分窗戶的鉚釘及螺絲呈現灰白色粉狀物質或銹蝕。
該承建商因而被檢控,並於二○二二年一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2A)(c)及40(2B)(b)條的規定,即明知而在給予屋宇署的證明書內就重要事實作出失實陳述,而訂明檢驗的進行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損毀的危險,被定罪及被判罰款共七千元。
鑑於有關定罪及調查結果,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3(1)條的規定,通知紀律委員會考慮向該承建商採取紀律行動。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為確保樓宇安全,屋宇署十分重視合資格人士就強制驗窗計劃進行窗戶訂明檢驗及修葺的質素。若合資格人士在強制驗窗計劃下進行窗戶訂明檢驗及修葺時違反《建築物條例》的相關條文,不單可根據該條例被刑事檢控,亦會受紀律處分。
發言人補充說,屋宇署會繼續進行抽樣查核工作,以確保強制驗窗計劃下訂明檢驗及修葺的質素。
2024年10月25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