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被紀律委員會判處罰款及禁止核證或進行小型工程六個月
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早前根據《建築物條例》完成對一名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紀律研訊,裁定該承建商曾進行及核證建築工程,猶如該工程是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進行的小型工程一樣;及在進行建築工程時犯有疏忽或不當行為。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3(2)(b)、第13(2)(i)及第13(2)(j)條,須予以紀律處分。
紀律委員會命令,該承建商在憲報刊登當日起計六個月內,被禁止核證或進行任何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展開的小型工程及罰款二萬元。此外,該承建商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五萬零一百元的研訊費用。
紀律委員會於二月二十六日頒布的書面裁決及命令今日(三月十四日)在憲報刊登,詳情載於以下連結:
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52911/cgn202529111497.pdf。
該承建商於二○二二年三月向隸屬於房屋局常任秘書長辦公室的獨立審查組呈交證明書,通知將會在將軍澳翠琳路一商場展開小型工程,即改動非承重鋼筋混凝土外牆。其後該承建商向獨立審查組呈交完工證明書,確認已完成該改建工程。獨立審查組經調查後發現該改建工程涉及高度超過3.5米的外牆,包括承重鋼筋混凝土外牆,並不符合《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有關工程不屬於任何小型工程項目,須事先獲得獨立審查組批准及同意後方可進行。上述情況顯示該承建商把該工程當作小型工程並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進行及核證,這顯示該承建商在進行建築工程時犯有疏忽及不當行為。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若註冊承建商進行工程時違反《建築物條例》的相關條文,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採取執法行動,包括刑事檢控及紀律處分。
2025年3月14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