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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三名業主不遵從法定命令被判罰款合共逾四十萬元

三名業主不遵從法定命令被判罰款合共逾四十萬元

三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法定命令,在上月底和本月初分別被法庭定罪及判罰款共逾四十萬元。

第一宗個案涉及元朗喜業街一幢工業大廈兩樓層的十四個單位被改建成迷你倉。有關改動及加建工程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並且阻礙逃生途徑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及影響樓宇的耐火結構,違反《建築物(規劃)規例》及《建築物(建造)規例》,同時亦令建築物變得危險,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及第26條向該業主發出清拆令及修葺令。

該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及修葺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於上月二十八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二十二萬零六百九十元,當中三萬八千六百九十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二宗個案涉及屯門大欖瑜翠街一幢三層高的獨立屋,有關僭建物∕違例建築工程包括拆除花園和毗鄰斜坡的核准欄杆,並在斜坡上搭建面積約400平方米的搭建物、拆除在低層地下的外牆並加建一個面積約10平方米的搭建物、在平台上加建一個面積約20平方米的搭建物,以及在天台上加建面積約28平方米的太陽能板支架。有關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該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於上月二十八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十萬零八百六十元,當中四萬二千八百六十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三宗個䅁涉及觀塘通明街一幢住宅大廈平台上的僭建物,面積約130平方米。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該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於二○一七年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判罰款二萬五千六百五十元。由於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於去年再次提出檢控。該名業主於本月一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八萬四千四百六十元,當中五萬四千四百六十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四月十五日)說:「僭建物(包括會引致阻礙逃生途徑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或影響樓宇的耐火結構的違例改建)可導致嚴重後果,有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法定命令。對於未有遵從法定命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此外,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修葺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五級罰款(目前為五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五千元。

2025年4月15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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