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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工程項目

靠牆招牌

承建商只可進行其已註冊的相關小型工程級別或項目

靠牆招牌

  • 固定於建築物外牆;及
  • 該招牌並無任何部分伸出外牆多於600毫米。

招牌如伸出行人路上方,該招牌每部分下方的最小淨空距離為2.5米。

豎設/改動/拆除
第 I 級別

1.22

小型工程項目 1.22

豎設/改動

設有發光二極體的展示系統:
  1. 展示面積
    5平方米-20平方米
不設有發光二極體的展示系統:
  1. 展示面積
    10平方米-40平方米
  2. (如與地面的距離 > 6 米)該招牌不包含石材
第 II 級別

2.19

小型工程項目 2.19

豎設/改動

設有發光二極體的展示系統:
  1. 展示面積
    ≤ 5平方米
不設有發光二極體的展示系統:
  1. 展示面積
    ≤ 10平方米
  2. (如與地面的距離 > 6 米)該招牌不包含石材
第 III 級別

3.17

小型工程項目 3.17

豎設/改動/拆除

  1. 展示面積
    ≤ 5平方米
  2. 與地面的距離
    ≤ 6米
拆除
第 I 級別

1.24

小型工程項目 1.24

拆除

  1. 拆除任何招牌
第 II 級別

2.26

小型工程項目 2.26

拆除

設有發光二極體的展示系統:
  1. 展示面積
    ≤ 20平方米
不設有發光二極體的展示系統:
  1. 展示面積
    ≤ 40平方米
第 III 級別

3.20

小型工程項目 3.20

拆除

  1. 展示面積
    ≤ 10平方米
  2. 與地面的距離
    ≤ 6米
第 III 級別

3.18

小型工程項目 3.18

拆除

  1. 拆除任何固定於地面的圍牆上的招牌
安裝/改動/更換/拆除展示面
第 II 級別

2.23

小型工程項目 2.23

更換

  1. 更換任何招牌的展示面
  2. 該招牌的展示面包含石材
第 II 級別

2.68

小型工程項目 2.68

安裝/改動/更換/拆除

  1. 安裝、改動、更換或拆除任何招牌的展示面
  2. 該招牌的展示面不包含石材
第 III 級別

3.17

小型工程項目 3.17

更換

  1. 更換任何招牌的展示面
  2. 展示面積
    ≤ 5平方米
  3. 與地面的距離
    ≤ 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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