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牆招牌
- 固定於建築物外牆;及
- 該招牌並無任何部分伸出外牆多於600毫米。
招牌如伸出行人路上方,該招牌每部分下方的最小淨空距離為2.5米。
豎設/改動/拆除
1.22
豎設/改動
設有發光二極體的展示系統:
- 展示面積
5平方米-20平方米
不設有發光二極體的展示系統:
- 展示面積
10平方米-40平方米
- (如與地面的距離 > 6 米)該招牌不包含石材
2.19
豎設/改動
設有發光二極體的展示系統:
- 展示面積
≤ 5平方米
不設有發光二極體的展示系統:
- 展示面積
≤ 10平方米
- (如與地面的距離 > 6 米)該招牌不包含石材
3.17
豎設/改動/拆除
拆除
1.24
拆除
2.26
拆除
設有發光二極體的展示系統:
- 展示面積
≤ 20平方米
不設有發光二極體的展示系統:
- 展示面積
≤ 40平方米
3.20
拆除
3.18
拆除
安裝/改動/更換/拆除展示面
2.23
更換
2.68
安裝/改動/更換/拆除
- 安裝、改動、更換或拆除任何招牌的展示面
- 該招牌的展示面不包含石材
3.17
更換
- 更換任何招牌的展示面
- 展示面積
≤ 5平方米
- 與地面的距離
≤ 6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