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監管制度
大量現存的違例招牌構成了本港一個長期存在的樓宇安全問題。
考慮到大部分的招牌正由商戶使用,以及它們在促進本地的商業活動及香港的繁榮方面有一定的存在價值,屋宇署引進招牌監管制度,處理違例招牌。
招牌監管制度,包括針對大型違例招牌的執法行動、定期巡查棄置及危險違例招牌及容許某些符合指明標準的違例招牌在經檢核後可以保留的招牌檢核計劃等。
違例招牌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豎設招牌屬於建築工程,必須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圖則及同意展開工程。
隨著依據《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制訂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於2010年12月31日全面實施,招牌擁有人可以選擇根據簡化規定為某些規模較小及潛在風險較低的特定類別的招牌,進行豎設、改動或拆除工程,而無須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
《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亦同時訂明某些在複雜程度及安全風險方面均較一般小型工程為低的招牌工程為「指定豁免工程」,可以無須獲得屋宇署事先批准及同意,亦不用委任建築專業人士及註冊承建商的情況下進行工程。
除根據上述其中一套程序豎設的招牌及「指定豁免工程」外,所有其他招牌,均屬違例招牌,屋宇署會採取執法行動予以取締。
針對違例招牌的執法行動
屋宇署採用三管齊下的策略,遏止新違建工程,減少現有違建工程的數目及透過教育和宣傳,提高市民在這方面的意識。
根據2011年4月修訂的執法政策,屋宇署已重新訂定工作的緩急先後次序,以及擴大執法行動﹙包括針對違例招牌﹚的適用範圍。
屋宇署除了處理針對違例招牌的舉報,亦會主動進行一連串「大規模清拆行動」,清拆尚未檢核或不合資格參與檢核的違例招牌。
屋宇署發出法定命令後,招牌擁有人須要在指定期限內,拆除違例招牌。
針對違例招牌的清拆命令
屋宇署可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2)(c)條向違例招牌擁有人發出命令,拆除違例招牌。
招牌擁有人如不履行命令,屋宇署可:
- 指示政府承建商代為清拆,並於其後向招牌擁有人悉數追討工程費連監督費及附加費;及/或
- 對招牌擁有人採取檢控行動。
注意
針對棄置或危險招牌的「拆除危險構築物通知」
如招牌屬棄置或當招牌變得危險時(參閱 「舉報棄置或危險招牌指引」),屋宇署會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05(1)條,向招牌擁有人發出「拆除危險構築物通知」。
如招牌擁有人沒有遵從「拆除危險構築物通知」的要求,屋宇署會指示政府承建商淸拆有關招牌,並向招牌擁有人追討有關工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