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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工程項目

建築物屋頂上的網欄或金屬欄杆

承建商只可進行其已註冊的相關小型工程級別或項目

建築物屋頂上的網欄或金屬欄杆

豎設/改動
第 I 級別

1.56

小型工程項目 1.56

豎設/改動

  1. 圍欄的高度,包括在其頂部的任何設施
    ≤ 5米
  2. 如該圍欄的靠地部分是實心圍牆,
    • 圍牆的高度
      ≤ 1.5米
第 II 級別

2.56

小型工程項目 2.56

豎設/改動

  1. 圍欄的高度,包括在其頂部的任何設施
    ≤ 2.5m
  2. 如該圍欄的靠地部分是實心圍牆,
    • 圍牆的高度
      ≤ 1.1米
    • 圍牆的厚度
      < 100毫米
    • 圍牆的密度
      ≤ 每立方米650千克
    • 以屋頂的樓面面積每平方米計,加建牆壁總長度
      ≤ 0.3米
  3. 並非用作防護欄障
  4. 支撐該圍欄的屋頂樓板厚度
    ≥ 150毫米
第 III 級別

3.56

小型工程項目 3.56

豎設/改動

  1. 圍欄的高度,包括在其頂部的任何設施
    ≤ 1.5米
  2. 如該圍欄的靠地部分是實心圍牆,
    • 圍牆的高度
      ≤ 300毫米
    • 圍牆的厚度
      < 100毫米
    • 圍牆的密度
      ≤ 每立方米650千克
    • 以屋頂的樓面面積每平方米計,加建牆壁總長度
      ≤ 0.3米
  3. 並非用作防護欄障
  4. 支撐該圍欄的屋頂樓板厚度
    ≥ 150毫米
修葺
第 II 級別

2.62

小型工程項目 2.62

修葺

  1. 圍欄的高度,包括在其頂部的任何設施
    ≤ 5米
  2. 如該圍欄的靠地部分是實心圍牆,該圍牆的高度
    ≤ 1.5米
  3. 並非用作防護欄障
第 III 級別

3.62

小型工程項目 3.62

修葺

  1. 圍欄的高度,包括在其頂部的任何設施
    ≤ 2.5米
  2. 如該圍欄的靠地部分是實心圍牆,該圍牆的高度
    ≤ 1.1米
  3. 並非用作防護欄障
拆除
第 II 級別

2.65

小型工程項目 2.65

拆除

  1. 圍欄的高度,包括在其頂部的任何設施
    ≤ 5米
  2. 如該圍欄的靠地部分是實心圍牆,該圍牆的高度
    ≤ 1.5米
第 III 級別

3.65

小型工程項目 3.65

拆除

  1. 圍欄的高度,包括在其頂部的任何設施
    ≤ 2.5米
  2. 如該圍欄的靠地部分是實心圍牆,該圍牆的高度
    ≤ 1.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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