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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工程項目

地面上的實心圍牆頂部的支柱

承建商只可進行其已註冊的相關小型工程級別或項目

地面上的實心圍牆頂部的支柱

豎設
第 I 級別

1.59

小型工程項目 1.59

豎設

  1. 不包括違例實心圍牆
  2. 圍牆及該支柱的總高度,包括在其頂部的任何設施
    ≤ 10米
  3. 圍牆本身的高度
    ≤ 2.5米
第 II 級別

2.57

小型工程項目 2.57

豎設

  1. 不包括違例實心圍牆及符合以下說明的實心圍牆:屬指定豁免工程第5項所描述者,並在沒有批准及同意下豎設、改動或修葺
  2. 圍牆及該支柱的總高度,包括在其頂部的任何設施
    ≤ 5米
  3. 圍牆本身的高度
    ≤ 2.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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