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豁免管制屋宇一般是指位於新界並循《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獲得豁免,因而不受《建築物條例》 中部分條文及其附屬規例所管制的村屋,獲豁免的條文包括需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和同意施工的條文。
這類屋宇包括小型屋宇政策下由新界原居民興建的村屋,俗稱"丁屋"。
豁免條件
一般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是在興建時因按《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內所指明的高度和有蓋面積上限等豁免條件設計和建造,而不受《建築物條例》 中部分條文及其附屬規例所管制。新房屋的豁免條件包括:
- 不得超過3層高
- 高度不超過8.23米(約27呎)
- 有蓋面積不超逾65.03平方米(約700平方呎)
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僭建物
任何導致有關屋宇超逾指定高度或有蓋面積等的加建、改建或小型工程,都足以令有關豁免失效。
這不僅令有關加建、改建或小型工程成為僭建物,更使所涉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變成違例建築物。
在1961年1月1日前建成的建築物
在1961年1月1日《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生效前建成的任何新界建築物,若在該日期後沒有進行任何改建、加建或重建,無論是否合乎豁免條件,均不在上述的僭建物定義範圍內。
有關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詳細豁免條件可參閱:
- 《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
- 「興建新界豁免管制屋宇須知」 - 由地政總署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