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格為各類違例小型適意設施進行檢核的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或訂明註冊承建商(獲委任人)概述如下:
獲委任人 | 違例小型適意設施所屬相對應的小型工程級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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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級別 |
第II級別 |
第III級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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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明建築專業人士 | |||
認可人士(AP) | (1) | ||
註冊結構工程師(RSE) | (1) | ||
註冊檢驗人員(RI)(2) | --- | ||
訂明註冊承建商(3) | |||
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 | --- | (5) | |
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4) | --- | ||
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個人)(6) | --- | --- |
註:
- 檢核相對應第I級別小型工程的違例構築物須委任認可人士。但若該違例構築物不屬於指明建築結構(指明建築結構指符合《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第37(4)條所指的所有條件的建築結構),則須同時委任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
- 不論小型適意設施是否附建於已接獲強制驗樓計劃下的法定通知的樓宇,註冊檢驗人員亦可獲委任檢核符合相關第II或第III級別小型工程描述的違例小型適意設施。
- 若涉及改動/鞏固工程,必須委任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已就相關小型工程類型及級別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進行工程。
- 獲委任進行檢核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必須已就相對應的小型工程類型、級別或項目註冊。詳情請參閱小型工程類型列表。
- 已就第I或第II級別相關類型小型工程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可被委任檢核與相關第II級別小型工程項目描述相對應的違例構築物。
- 已就小型工程項目第3.13、3.25、3.27、3.47、3.48、3.50、3.54、3.55或3.56項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個人)可被委任檢核與相關小型工程項目描述相對應的違例構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