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格進行小型工程的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或訂明註冊承建商(即獲委任人),概述如下:
獲委任人 | 對等小型工程級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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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I 級別 |
第 II 級別 |
第 III 級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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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明建築專業人士 | |||
認可人士 | --- | --- | |
註冊檢驗人員(1) | --- | --- | |
註冊結構工程師(2) | --- | --- | |
註冊岩土工程師(3) | --- | --- | |
訂明註冊承建商 | |||
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已就第I級別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 | |||
已就第 II 級別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 | --- | ||
已就第 III 級別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或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個人) | --- | --- |
呈交的相關文件或訂明圖則應如下所示:
小型工程 | 獲委任人 | 或須呈交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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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I 級別 |
認可人士/註冊檢驗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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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I 級別 |
註冊結構工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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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I 級別 |
註冊岩土工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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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II 級別
第 III 級別 |
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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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II 級別
第 III 級別 |
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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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III 級別 |
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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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註冊檢驗人員可獲委任監督的工程,只限於根據強制驗樓計劃獲送達法定通知的訂明修葺工程或任何相關的拆卸工程,以及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第I級別小型工程項目所涵蓋的工程。
- 如工程不屬《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第37(4)條指明的第I級別小型工程,且涉及提交基礎圖則、結構詳圖或計算資料,便須委任註冊結構工程師。
- 如工程涉及提交岩土圖則、岩土評估、岩土詳圖或計算資料及岩土報告,便須委任註冊岩土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