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格為各類違例招牌進行安全檢核之「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或「訂明註冊承建商」(獲委任人)概括如下:
獲委任人 | 違例招牌所屬的對等小型工程級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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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級別 |
第II級別 |
第III級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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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明建築專業人士 | |||
認可人士 (AP) | (1) | ||
註冊結構工程師 (RSE) | (1) | ||
註冊檢驗人員(RI)(2) | --- | ||
訂明註冊承建商(3) | |||
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 | --- | ||
就第I級別小型工程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或就C類型第II級別小型工程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 | --- | ||
就C類型第III級別小型工程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或就小型工程項目3.16及3.17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個人) | --- | --- |
註釋:
- 檢核相對應第I級別小型工程的違例招牌須委任認可人士。但若該違例招牌不屬於指明建築結構(指明建築結構指符合《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第37(4)條所指的所有條件的建築結構),則須同時委任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
- 不論招牌是否附建於已接獲強制驗樓計劃下的法定通知的樓宇,註冊檢驗人員亦可獲委任檢核符合相關第II或第III級別小型工程描述的違例招牌。
- 若涉及改動/鞏固工程,必須委任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已就相關小型工程類型及級別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進行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