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招牌檢核的流程表:
招牌擁有人
進行檢核聘請符合資格的「獲委任人」
搜尋合資格的「專業人士」及/或「承建商」
檢查及核證該違例招牌
檢查及核證該違例招牌,確保該招牌已達到安全標準及有關的規範
呈交指明表格
檢驗完成後14天內
- 向屋宇署呈交指明表格(表格SC01、SC02或SC03)
- 連同顯示該招牌實體狀況的照片及描述(1)
- 確認招牌的結構安全和已遵從《建築物條例》(2)
進行改動/鞏固工程
如有需要,在核證前先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進行改動/鞏固工程
通知屋宇署
屬於第I或第II級別描述的招牌:
- 須於展開工程前不少於7天通知屋宇署(表格SC01或SC02)
所有級別描述的招牌:
- 須於完工後14天內通知屋宇署(表格SC01C、SC02C 或 SC03)
- 確認招牌的結構安全和已遵從《建築物條例》(2)
註:
- 就該核證違例招牌所屬的對等小型工程級別,呈交包括顯示該招牌的實體狀況的檢驗報告,訂明圖則、詳圖,照片及描述等。
- 《建築物條例》第14(1)條及《建築物(管理)規例》第25條除外
檢核豎設於樓宇公用部分的招牌
檢核的招牌如豎設於大廈外牆或樓宇的公用部份,招牌擁有人應先與共同業主/業主立案法團、物業管理公司或有關業主商討使用大廈外牆或樓宇的公用部份的權利,特別是在展開鞏固工程前,並遵守大廈公契所訂定的責任。
這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安排。
在未有得到同意的情況下於大廈外牆或樓宇的公用部分安裝招牌,則有可能違反公契,並有可能會遭受民事起訴及須負上民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