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的開始

強制驗樓計劃概要

指定期限

指定期限
須在指定期限內完成的項目 一般情況下的指定期限(由法定通知的發出日期起計)
公用部分 個別處所
委任註冊檢驗人員進行訂明檢驗 5個月內 3個月內
訂明檢驗 9個月內 6個月內
訂明修葺(如有需要) 24個月內 12個月內

下一次強制驗樓

下一次強制驗樓

樓齡是由建築事務監督就該樓宇發出佔用許可證的日期起計算。

在強制驗樓的法定通知獲遵從後,建築事務監督不得在該通知的日期起計10年內,就該建築物的同一部分送達新的通知。

返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