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條例》及相關規例
有關修訂《建築物條例》的《2011年建築物(修訂)條例》於 2011年6月制定, 而《建築物(檢驗及修葺)規例》等附屬法例亦於 2011年12月制定,屋宇署繼而推出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
法例授權建築事務監督在有需要時向業主發出法定通知,要求業主為其樓宇及窗戶進行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工程。
有關法例亦訂明關於註冊檢驗人員及合資格人士的委任、監管及職責的事宜, 以及訂明樓宇和窗戶的檢驗及修葺程序。
業主/業主立案法團
詳情請瀏覽業主/業主立案法團的法律責任及責任
服務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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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違反《建築物條例》的規定
上述服務提供者如違反《建築物條例》,又或在專業上行為失當或疏忽,可能會被紀律處分並/或檢控。屋宇署會處理所有關於違反《建築物條例》規定的舉報,而任何有關專業操守行為失當的舉報,應直接向服務提供者所屬的專業學會及/或專業註冊管理局提出。
有關註冊檢驗人員主要職責清單及投訴渠道的詳情,請參閱《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的一般指引》附件 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