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檢驗人員及註冊承建商主要職責
註冊檢驗人員須
- 將其獲委任一事通知屋宇署。
- 親自進行訂明檢驗。*
- 如認為有必要進行詳細調查,向建築事務監督呈交詳細調查的建議,以供認可。
- 不得在取得屋宇署認可前,展開詳細調查。
- 如根據檢驗結果認為須進行訂明修葺,擬備修葺建議書。
- 找出樓宇公用部分和外部的僭建物。
- 在檢驗完成後7天內,向屋宇署提交檢驗報告、檢驗證明書及所需修葺的建議書,並把副本送交業主/業主立案法團,以作記錄。
- 監督樓宇所需進行的訂明修葺工程。
- 在樓宇所需的修葺工程完成後,向屋宇署提交完工報告及完工證明書,並把副本送交業主/業主立案法團,以作記錄。
- 遵從屋宇署發出的《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作業守則》及《強制驗樓及驗窗計劃作業備考》所載的指引。
註冊承建商須
- 按照《建築物條例》及相關標準進行修葺工程
- 確保樓宇或窗戶已變得安全。
*任何人士如作出虛假聲明或就重要事實作出失實陳述即屬觸犯刑事罪行,可能會被檢控。
註冊檢驗人員的法律責任
罪行 | 罰款/監禁 |
---|---|
任何註冊檢驗人員沒有親自進行訂明檢驗 | 可處罰款港幣$250,000 |
任何註冊檢驗人員沒有妥善監督在檢驗後認為需要進行的訂明修葺 | 可處罰款港幣$250,000;或就屬小型工程的訂明修葺的監督而言,可處罰款港幣$150,000 |
任何註冊檢驗人員沒有確保其獲委任監督進行訂明修葺的樓宇屬安全或已變得安全 | 可處罰款港幣$1,000,000及監禁3年;或就屬小型工程的訂明修葺而言,可處罰款港幣$500,000及監禁18個月 |
任何並非註冊檢驗人員的人士,如無合理辯解而核證建築物的訂明檢驗,或核證或監督建築物的訂明修葺 | 可處第6級罰款(目前為港幣$100,000)及監禁6個月;及可就經證明並獲法庭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港幣$5,000 |
給註冊檢驗人員及註冊承建商主的工作安全提示
- 在進行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前及進行期間,註冊檢驗人員須確保註冊檢驗人員、其代表及註冊承建商配戴足夠個人防護裝備(例如安全帽,安全帶,…等等)及提供足夠預防措施;
勞工處及職業安全健康局指引
勞工處及職業安全健康局提供一般施工安全指引
保險
確保工程備有適當的保險,例如
- 承建商全風險保險(俗稱「工程全保」);
- 第三者責任保險;及
- 僱員強制補償保險。
投訴熱線
如發現職業安全及健康違規事項,可致電勞工處投訴熱線2542 2172。
相關安全資訊應用程式
"職安警示"
- 勞工處
- 勞工處
"安全錦囊"
- 發展局及建造業議會
- 發展局及建造業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