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建造或改動窗或玻璃外牆
小型工程項目 | 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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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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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點與地面的距離: > 3.5米 - 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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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I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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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點與地面的距離: ≤ 3.5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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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修葺或更換窗或玻璃外牆
小型工程項目 | 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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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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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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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點與地面的距離: > 3.5米 - 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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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I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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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點與地面的距離: ≤ 3.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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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拆除窗或玻璃外牆
小型工程項目 | 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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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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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I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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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或改動窗或玻璃外牆的一些考慮因素
- 如環保露台及工作平台已獲豁免計算入總樓面面積,則不可建造或改動窗或玻璃外牆,把環保露台及工作平台圍封。
- 建造或改動窗或玻璃外牆,須符合有關天然照明、通風和防火的法定要求。
- 其他考慮因素載於《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之技術指引》。
- 請注意,每個設於任何建築物地面層之上外牆的開口須以欄障防護,欄障高度不得少於 1.1米 (下稱「防護欄障」)。
如窗或玻璃外牆工程涉及拆除或改動露台及外廊原有經批准的窗/玻璃外牆/防護欄障/護牆,或該外牆具有防護欄障功用的部分,則可能涉及第1.6、1.15、2.13、2.14及3.11項小型工程。
若窗或玻璃外牆的工程涉及按照原來設計(即根據《建築物條例》批准的建築圖則所示的設計),修葺或更換防護欄 (不包括鋼筋混凝土外牆或用磚建造的外牆),則可能涉及第 II 級別第 2.5 項的小型工程項目。
涉及改動、拆除、修葺或更換防護欄障或樓宇外牆
小型工程項目 | 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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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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豎設、改動或拆除防護欄障(不包括鋼筋混凝土外牆或用磚建造的外牆),而工程不會導致對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第I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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豎設、改動、修葺或拆除建築物的非承重鋼筋混凝土外牆,惟須符合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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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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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葺或更換防護欄障(不包括鋼筋混凝土外牆或用磚建造的外牆),惟須符合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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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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豎設、改動或拆除建築物的非承重鋼筋混凝土外牆,惟須符合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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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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豎設、改動或拆除建築物用磚建造的非承重外牆,惟須符合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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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I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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豎設、改動或拆除建築物用磚建造的非承重外牆,惟須符合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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