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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指引

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個人)

小型工程承建商


《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下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提供簡化的監管機制,方便市民無須事先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圖則,便可進行小型工程。為確保小型工程承建商勝任,承建商必須根據《建築物條例》註冊。自僱工人如具備合適資格和經驗,亦可申請成為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個人)。

註冊詳情請參閱《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69「申請須知 GN-BA26」

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事宜的表格常見問題

根據《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第11(2)條的規定,擬成為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個人)的申請人,必須令建築事務監督信納:申請人具有適當資格和經驗;有能力及技能親自進行該項註冊所關乎的第 III 級別的小型工程項目;已完成關於第 III 級別小型工程的認可訓練課程;以及適宜在名冊上註冊。

  • 如欲申請成為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個人),必須:
    1. 持有有效的建造業安全訓練證明書(即建造業平安卡);
    2. 修畢第III級別小型工程的認可訓練課程
    3. 具備相關資格(即指定工種的認可註冊證或技能證書); 以及
    4. 具備建築業所需的相關經驗(視乎情況所需而定)

    註: 申請人可繼續擔任註冊承建商 (如屬法人團體)的獲授權簽署人,但不可同時擔任獨資經營公司或合夥公司的獲授權簽署人,或法人團體的技術董事。

  • 如欲申請成為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個人),請填妥申請表格BA26核對表CL-BA26,連同訂明費用及下列輔證文件送交本署:

    輔證文件 下載
    香港身份證/護照副本 ---
    申請人近期的彩色正面證件相 ---
    表格 RR26 定罪/紀律處分記錄聲明(如適用) 參考樣本
    有效的建造業安全訓練證明書(即建造業平安卡)副本 ---
    第III級別小型工程訓練課程修讀證明書副本 ---
    指定工種的相關資格證書副本 ---
    從事建築業的經驗證明(如適用) ---
    修讀有關建築安全及/或勞工安全合適訓練課程的證明書(如適用) ---
    辭任獲授權簽署人(AS)/技術董事(TD)/其他高級人員(OO)的承諾書(如適用) 參考樣本

    備註:
    請注意,樣本臚列申請所需的表格及文件,只供參考。申請表格/文件的詳細規定均以屋宇署的最新規定為準。

    • 如所需文件不齊全(即須提交補充文件),本署會發出核對清單 ,要求你在本署發信日期起的3個月內提交尚欠的文件。如你未能在限期內提交所需文件,申請或會被拒批。
    • 如申請有效,(即全部所需輔證文件已連同申請表一併提交),申請人請按通知親臨本署註冊小組核實相關文件的正本。本署會於首次接獲有效申請後的3個月內通知結果。
  • 如申請獲批准,本署會安排在憲報刊登你的姓名,並將其記入小型工程承建商名冊。你亦會收到註冊卡 及以電子形式發出的註冊證明書

  • 電子註冊證明書實施前的註冊證明書樣本

    正面

    (正面)

    背面

    (背面)

    電子註冊證明書實施後的註冊卡樣本

    正面

    (正面)

    背面

    (背面)

    已簽發的註冊證明書在註冊期屆滿前仍然有效。
    由2022年6月30日起提交的註冊申請,除電子證明書外亦同時會收到註冊卡。

  • 有意成為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個人)的人士可報讀的培訓課程

    1. 為配合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實施,當局已於2009年12月30日,開始為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
    2. 此課程供那些有意以個人名義成為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來進行第III級別小型工程的人士報讀。
  • 請確認你符合擬加入第III級別小型工程項目的最低資格及經驗要求

  • 如欲申請加入額外的第III級別小型工程項目,請填妥申請表格BA26C核對表CL-BA26C,連同訂明費用及下列輔證文件送交本署:

    輔證文件 下載
    表格 RR26 - 定罪/紀律處分記錄聲明(如適用) 參考樣本
    申請人近期的彩色正面證件相 (如欲更換註冊卡的照片) ---
    指定工種的相關資格證書副本 ---
    從事建築業的經驗證明(如適用) ---
    修讀有關建築安全及/或勞工安全合適訓練課程的證明書(如適用) ---

    備註:
    請注意,樣本臚列申請所需的表格及文件,只供參考。申請表格/文件的詳細規定均以屋宇署的最新規定為準。

    • 如所需文件不齊全(即須提交補充文件),本署會發出核對清單 要求你在本署發信日期起的3個月內提交尚欠的文件。如你未能在限期內提交所需文件,申請或會被拒批。
    • 如申請有效,(即全部所需輔證文件已連同申請表一併提交),申請人請按通知親臨本署註冊小組核實相關文件的正本。本署會於首次接獲有效申請後的3個月內通知結果。
    • 如申請獲批准,本署會安排修訂你於小型工程承建商名冊中第III級別小型工程記項。你亦會收到註冊卡 及以電子形式發出的註冊證明書
  • 申請註冊續期/重新記入名冊,須於指明期限內提出,否則有關申請將不獲受理。

    註冊續期:
    請填妥申請表格BA26A核對表CL-BA26A,連同訂明費用及下列輔證文件,在不早於註冊有效期屆滿日期之前4個月但又不遲於該日期前28天內送交本署
    申請樣本—表格BA26A / 填寫表格BA26A的短片

    重新記入名冊:
    請填妥申請表格BA26B核對表CL-BA26B,連同訂明費用及下列輔證文件,於註冊有效期屆滿日期起計2年內送交本署
    (申請樣本—表格BA26B)

    輔證文件:
    申請註冊續期/重新記入名冊,須連同下列輔證文件一併提交。

    輔證文件 下載
    表格 RR26 - 定罪/紀律處分記錄聲明 (如適用) 申請樣本
    申請人近期的彩色正面證件相 (如欲更換註冊卡的照片) ---
    修讀有關建築安全及/或勞工安全合適訓練課程的證明書(如適用) ---

    備註:
    請注意,樣本臚列申請所需的表格及文件,只供參考。申請表格/文件的詳細規定均以屋宇署的最新規定為準。

    • 如所需文件不齊全(即須提交補充文件),本署會發出核對清單,要求你在本署發信日期起的2星期內提交尚欠的文件。如你未能在限期內提交所需文件,申請或會被拒批。
    • 如所需資料及文件齊全,本署會於首次接獲有效申請後的3個月內通知結果。如申請須轉交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審議 ,本處會安排你接受面試;面試將於本署首次接獲有效申請後3個月內舉行。一般而言,本署會於面試前大約4星期內通知有關安排,並會於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審議後的3個月內通知結果(即批准或拒批)。
    • 如申請獲批准,你會收到註冊卡 及以電子形式發出的註冊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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