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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業主立案法團

通知業主

法定通知

屋宇署會向選定的目標樓宇的業主送達法定通知,規定業主進行訂明檢驗及檢驗後認為需要進行的訂明修葺工程,所涉及的範圍包括樓宇的

有關詳情載於「涵蓋範圍」分頁的「樓宇檢驗的涵蓋範圍」部分。

沒有接獲法定通知

無論何時,業主即使沒有接獲強制驗樓的法定通知,亦最好自行為樓宇/處所安排進行檢驗及修葺。

有關檢驗及修葺應按照強制驗樓計劃的標準和程序進行,否則當有關樓宇被選定為強制驗樓計劃的目標樓宇時,屋宇署仍可向業主發出強制驗樓的法定通知。

相關負責人概要

相關負責人概要
樓宇部分 負責人
樓宇公用部分 擁有人或業主立案法團
樓宇外牆 外牆擁有人
伸出物
(不屬公用部分者)
伸出物擁有人
招牌 相關負責人
請參閱《建築物條例》第2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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