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通知
屋宇署會向選定的目標樓宇的業主送達法定通知,規定業主進行訂明檢驗及檢驗後認為需要進行的訂明修葺工程,所涉及的範圍包括樓宇的
有關詳情載於「涵蓋範圍」分頁的「樓宇檢驗的涵蓋範圍」部分。
沒有接獲法定通知
無論何時,業主即使沒有接獲強制驗樓的法定通知,亦最好自行為樓宇/處所安排進行檢驗及修葺。
有關檢驗及修葺應按照強制驗樓計劃的標準和程序進行,否則當有關樓宇被選定為強制驗樓計劃的目標樓宇時,屋宇署仍可向業主發出強制驗樓的法定通知。
相關負責人概要
樓宇部分 | 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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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宇公用部分 | 擁有人或業主立案法團 |
樓宇外牆 | 外牆擁有人 |
伸出物 (不屬公用部分者) |
伸出物擁有人 |
招牌 | 相關負責人 請參閱《建築物條例》第24(2)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