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服務提供者
註冊檢驗人員現時超過400名
委任註冊檢驗人員
由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聘請
由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聘請
訂明檢驗
由註冊檢驗人員進行由註冊檢驗人員呈交檢驗報告、檢驗證明書
- 請參閱檢驗及修葺標準
無須進行訂明修葺
須進行訂明修葺
委任註冊檢驗人員負責監督
由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聘請
委任註冊承建商進行訂明修葺
由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聘請
註冊檢驗人員監督訂明修葺
註冊承建商進行訂明修葺
呈交完工報告及完工證明書
由註冊檢驗人員呈交
完成
有關詳情,請瀏覽強制驗樓程序。
負責監督訂明修葺的註冊檢驗人員在訂明修葺工程完成後,須向建築事務監督呈交以指明表格填寫的證明書,證明其並非獲委任進行該樓宇的訂明修葺的註冊承建商的合夥人、董事或獲授權簽署人。另外,如負責監督訂明修葺的註冊檢驗人員和先前進行訂明檢驗的註冊檢驗人員並非同一人,先前負責進行訂明檢驗的註冊檢驗人員亦須向建築事務監督呈交上述的證明書。
申請把完成訂明檢驗及/或修葺工程的限期延長
業主/法團可以書面形式向屋宇署提出申請,並詳述申請延期的理據,屋宇署會根據個別情況,考慮有關申請。
如何委任服務提供者
如何委任註冊檢驗人員?
根據強制驗樓計劃,獲委任進行樓宇的訂明檢驗或監督樓宇訂明修葺工程的註冊檢驗人員,須是當時名列於建築事務監督所備存的檢驗人員名冊內的人士。
註冊檢驗人員可以是
- 認可人士
- 註冊結構工程師或
- 在樓宇建造、修葺和保養方面具備相關工作經驗的註冊建築專業人士
如何委任註冊承建商?
根據強制驗樓計劃,獲委任進行所需糾正及修葺工程的註冊承建商,須是當時名列於建築事務監督所備存的相關名冊內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符合資格進行糾正及修葺工程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只有資格進行屬於其獲註冊級別、類型及項目的小型工程。
給業主及業主立案法團的工作安全提示
- 需聘請註冊檢驗人員/註冊承建商進行訂明檢驗及/或訂明修葺。
- 業主及業主立案法團提醒註冊檢驗人員/註冊承建商及其代表/僱員提供足夠預防措施及配戴帶足夠個人防護裝備(例如安全帽,安全帶,…等等);
勞工處及職業安全健康局指引
勞工處及職業安全健康局提供一般施工安全指引
保險
確保工程備有適當的保險,例如
- 承建商全風險保險(俗稱「工程全保」);
- 第三者責任保險;及
- 僱員強制補償保險。
投訴熱線
如發現職業安全及健康違規事項,可致電勞工處投訴熱線2542 2172。
相關安全資訊應用程式
"職安警示"
- 勞工處
- 勞工處
"安全錦囊"
- 發展局及建造業議會
- 發展局及建造業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