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樓宇失修是存在已久的問題。舊樓欠缺愛護及妥善維修保養,會對居民和普羅大眾構成威脅。
為切實處理香港樓宇失修的問題,強制驗窗計劃及強制驗樓計劃已於 2012年6月30日開始全面實施。
目標樓宇的揀選
每年會揀選目標樓宇進行強制驗窗計劃。
選取目標樓宇諮詢委員會由屋宇署、專業團體、相關非政府機構、物業管理專業人士及區議會的代表組成,就揀選強制驗窗計劃目標樓宇的事宜向屋宇署提供意見。
揀選目標樓宇以風險為本,考慮的相關因素包括:
- 墮窗的舉報記錄
- 窗戶的狀況
- 樓宇集群
鑑於樓宇出現整體窗戶欠妥或失修狀況,會對公眾構成較高的潛在風險,這些樓宇可獲優先揀選為目標樓宇。
指定期限
個別單位的窗戶
在通知的日期起計6個月內委任合資格人士,完成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如有需要)。
大廈公用部分的窗戶(不論有沒有業主立案法團)
在通知的日期起計9個月內委任合資格人士,完成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如有需要)。
下一次強制驗窗
樓齡是按建築事務監督發給該樓宇的佔用許可證發出的日期起計算。
在法定通知獲遵從後,建築事務監督不得在該強制驗窗通知的日期後的5年期屆滿前,就同一窗戶送達新的通知。
立法及執行
有關修訂《建築物條例》的《2011年建築物(修訂)條例》已於 2011年6月制定, 而有關附屬法例包括《建築物(檢驗及修葺)規例》亦已於 2011年12月制定,藉以引入強制驗窗計劃。
法律責任
- 有關業主/業主立案法團的法律責任,請參考業主/業主立案法團的法律責任。
- 有關合資格人士和註冊承建商的法律責任,請參考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