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驗窗計劃
屋宇署會向選定的目標樓宇的業主送達法定通知,規定業主在指定限期內對樓宇的窗戶進行訂明檢驗及檢驗後認為需要的訂明修葺工程。
檢驗範圍包括樓宇個別單位及公用部份的窗戶。
樓宇業主須委任一名合資格人士在指定限期內完成所需的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如有需要)。
如該合資格人士據其檢驗所得認為需進行訂明修葺,有關業主:
須委任一名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此承建商須就關乎窗戶的小型工程獲得註冊資格)在一名合資格人士的監督下進行所需的訂明修葺。
可決委任同一合資格人士或不同合資格人士監督訂明修葺。
如合資格人士本身是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該合資格人士亦可就由他進行檢驗的窗戶,擔任有關訂明修葺的承建商。不過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只可按其級別、類型及項目註冊的小型工程進行有關的修葺。
當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完成後,該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須向建築事務監督呈交以指明表格填寫的證明書,以供記錄及抽樣審查之用。
強制驗窗計劃的程序為何?
在完成訂明檢驗及修葺工程後須提交甚麼文件及由誰人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