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僭建物

執法

執法政策

屋宇署會向業主發出法定命令要求清拆下列須予以取締的僭建物,以及在土地註冊處業權註冊記錄登記有關命令:

  • 對生命財產明顯構成威脅或迫切危險的僭建物
  • 新建的僭建物(不包括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的條文獲得法定豁免的建築工程),不論主體樓宇的落成日期
  • 在樓宇外部的僭建物,包括︰
  • 在樓宇內部並對生命財產構成明顯威脅或迫切危險的僭建物(例如與分間單位相關的建築工程,而有關工程會阻礙逃生途徑或造成嚴重滲水,引致結構損毀或超荷載問題)
  • 在樓宇內部或外部並構成嚴重衞生或環境滋擾的僭建物(例如:錯接排水系統)
  • 大型的獨立僭建物
  • 大規模行動目標所涵蓋的特定類型僭建物,又或所涵蓋的個別或一組樓宇內的僭建物
  • 在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豁免計入總樓面面積的樓宇部分的環保及適意設施(例如露台、空中花園及平台花園)內的違例改動或其他僭建物

另參閱

其他僭建物

除了就上述須予以取締項目列表內的僭建物發出法定清拆令外,屋宇署亦會就列表以外的其他僭建物發出法定警告通知,並在業權註冊記錄登記有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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