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内容的开始

联络我们

提交电子资讯

引言

当局制定了《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以促进在商业及其他用途上使用电子交易。该条条例赋予在电子交易中使用的电子记录及数码签署,具有与以文本形式所作的记录及签署相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交易条例》所载关乎法律规则的电子记录及数码签署的法律认可,以及在法庭上接纳电子记录为证据的有关规定,已于2000年4月7日开始实施。有关《电子交易条例》的进一步详情,可浏览数字政策办公室网站 www.digitalpolicy.gov.hk

以电子形式提交文件

屋宇署已经设立下列资讯系统接收根据《建筑物条例》的规定以电子形式提交的文件。

  1. 电子资料呈交及处理系统(ESH),网址为 https://esh.bd.gov.hk,用以接收和处理图则提交;
  2. 电子收件处,电子邮箱为 receipt@bd.gov.hk ,用于接收不超过25百万字节(MB)的电子档案;以及
  3. 电子提交文件系统(EFSS),于屋宇署网站(www.bd.gov.hk)接收部份指明表格的提交。

规格、方式及程序

根据《建筑物条例》其他条文提交的文件(即上文第3段所载述以电子形式提交的文件),会被视为根据《电子交易条例》第19(2)条传送至屋宇署为接收电子记录而设的指定资讯系统。任何人如以电子形式提交文件,其身分必须获香港邮政署长发出的数码证书认证,又或由数字政策专员根据《电子交易条例》认可的其他核证机关所发出的数码证书认证。有关数码证书及其申请手续的详情,可透过屋宇署网站内的快速连结查阅。

可获接纳的电子资讯的规格、方式及程序已根据《电子交易条例》的规定刊登宪报。现行有效的宪报为2021年10月29日发出的第6697号及2022年6月21日发出的第3076号政府宪报公告,有关网址为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12543/cgn202125436697.pdf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22625/cgn202226253076.pdf 。如未能遵照宪报公布的规格、方式及程序提交文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将告失效。

部分指明表格可透过电子提交文件系统在网上提交,这些指明表格的样本可供下载,并可以附加于电子邮件提交,亦可亲身或以邮寄方式提交。请以电脑填入所需资料,让有关资料自动储存于表格的二维码内,方便屋宇署处理。

未来计划

屋宇署已于2024年6月30日推出电子资料呈交及处理系统的最终阶段(即第三阶段),以接收及处理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呈交的所有种类图则和相关申请,包括一般建筑图则和改动及加建工程的图则。屋宇署会继续根据用户反馈,提升和完善电子系统的处理能力,为2027年强制要求以电子方式呈交建筑图则作好准备。

根据《电子交易条例》可获接纳的电子资讯的规格、方式及程序 - 供一般人士参考的说明资料

若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及其附属法例向建筑事务监督提交文件,则有关的电子记录只可以附件形式夹附在一封以数码形式签署的电子邮件中寄出,以及采用下列的方式及规格:

  1. 指明表格的电子记录必须采用Adobe Portable Document Format (PDF) 格式,并须在有关表格的指明位置上作出数码签署;以及
  2. 其他电子记录须采用:
    1. PDF 格式,档案中每分页的尺寸不得大于A3而每个电子记录必须附有数码签署;或
    2. 标志图形档案格式 (TIFF) 或联合图像专家小组规范 (JPEG),每张图像的解像度为每英寸内200点 (200dpi),两边的相对尺寸不得大于3300像素 (pixels) x 2340像素,彩色文件的色彩深度为24-bit,而每个电子记录必须附有数码签署。

就下列条例而言,透过建筑事务监督设计的资讯系统提供或呈现的电子记录及与其相关的数码签署均可接受。

  1. 《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及其附属法例

有关《建筑物条例》的额外规定

若所提交的是建筑事务监督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22(4)条所指明的表格,则有关表格的电子记录只可采用 PDF 格式。

相关内容

返回页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