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物业范围内拨出供公众使用的地方
香港各区有一些属于私人拥有的物业范围内的地方,是经有关业主与政府签订公用契约,同意拨出作公众通道之用。
除公众通道外,有一些地方亦可作契约所订明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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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则及参考资料
香港各区有一些属于私人拥有的物业范围内的地方,是经有关业主与政府签订公用契约,同意拨出作公众通道之用。
除公众通道外,有一些地方亦可作契约所订明的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