竖设只是为展示广告、作出公布或通知或展示视像或其他资料的招牌,包括其展示面和嵌固件,均属于 "建筑工程",须受《建筑物条例》规管。
大型招牌
小型招牌
指定豁免工程
竖设固定于建筑物外墙,并属以下规模的小型招牌,无须事先获得屋宇署批准图则及书面同意,亦无须聘请建筑专业人士及/或注册承建商进行有关工程:
- 不会对悬臂式平板造成额外荷载
- 不涉及改动其他结构构件
- 展示面积不多于1平方米
- 不设有发光二极体展示系统
- 伸出外墙不多于150毫米
- 与地面距离不多于3米
- 《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附表2 第十项 「竖设招牌」
- 《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附表2 第十一项「拆除招牌」
- 《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附表2 第三十项「安装、改动、更换或拆除招牌的展示面」
所有包含隐藏结构构件的招牌应提供各边或直径不小于 200毫米的检验门,以便视察该等隐藏结构。
所有循小型工程监管制度竖设的招牌不可使用木制的结构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