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发现私人楼宇的排水系统欠妥、不足或不卫生,建筑事务监督会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28条,向有关业主送达命令,要求业主在一段时间内进行勘测及/或修葺工程。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或业主不遵从命令时,屋宇署才会代他进行工程,然后向他收回工程的费用,另加监督费及附加费。以下是完成维修的部分个案。
小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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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渠错误接驳至雨水沙井
事前事后 -
位于外墙欠妥的喉管
事前事后 -
位于后巷淤塞的沙井及地下排水渠
事前事后 -
位于外墙欠妥的喉管
事前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