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检控马头围道楼宇倒塌事件承建商被裁定罪名成立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九龙土瓜湾马头围道45J号楼宇倒塌并引致四人死亡及两人受伤事件的涉案承建商,被屋宇署控以《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40(2B)(b)条下的罪行,今日(二月二十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押后至三月六日判刑。
被告为上址楼宇的业主所聘请负责在该楼宇进行维修和拆除违例建筑物的承建商,但并不是根据《建筑物条例》注册的承建商。该楼宇在被告进行有关工程期间倒塌。屋宇署在完成调查后,就被告所进行有关建筑工程的方式相当可能导致有人受伤或财产损毁的危险提出检控。
屋宇署发言人强调,除豁免审批工程外,所有建筑工程必须由订明注册承建商进行。
根据现行《建筑物条例》第40(2B)(b)条 ,如进行任何建筑工程,而工程进行方式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受伤或任何财产损毁的危险,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如属小型工程,最高可处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十八个月;如非小型工程的建筑工程,最高可处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三年。
发言人提醒市民,任何人士在进行建筑工程之前,应先征询建筑专业人士的意见。根据《建筑物条例》,「小型工程监管制度」已于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面实施,一般的楼宇维修或清拆僭建物的建筑工程已指定为小型工程。任何人如要进行《建筑物条例》指定的小型工程,必须委任订明建筑专业人士及/或订明注册承建商进行,以确保安全及避免违法。
2013年2月20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