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内容的开始

新闻公报

业主因没有遵从清拆命令被判监禁缓刑及罚款

业主因没有遵从清拆命令被判监禁缓刑及罚款

一名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发出的命令清拆其处所上的僭建物,于十月二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四个月,缓刑三年及罚款港币六万元。

屋宇署人员到九龙广东道一栋楼宇的一个单位视察时,发现该单位天台有大型搭建物,有关工程事先并无获得建筑事务监督(屋宇署)的批准下进行,违反了《建筑物条例》第14(1)条,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该物业拥有人发出清拆命令。

由于命令限期过后,业主仍未清拆有关僭建物,屋宇署遂向有关业主提出检控。该名业主因未有遵从清拆命令,又无合理辩解,被法庭判处有罪,罚款港币五千六百四十元。该名业主其后仍没有将违例搭建物清拆,屋宇署于是再次提出捡控;该名业主第二次被法庭判处有罪,并判罚款港币二万八千三百元。

由于该名业主其后仍没有将违例搭建物清拆,屋宇署遂于二○一三年一月第三次提出捡控;该名业主最终于二○一三年九月十八日承认控罪,被还押十四日等候判刑。法庭在考虑被告的背景报告及其律师的求情后,于十月二日判被告入狱四个月,缓刑三年及罚款港币六万元。

屋宇署发言人强调:「违例建筑工程会影响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在自己的物业进行建筑工程之前,应先谘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该署发言人补充说:「业主如果要清拆其物业的旧有的僭建物,有关工程必须事先经屋宇署批准及同意,或按小型工程监管制度的简化规定,并需委任订明注册承建商进行清拆工程。」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命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港币二万元。

2013年10月4日(星期五)

返回页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