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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业主因没有遵从清拆命令被罚款

业主因没有遵从清拆命令被罚款

两名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发出的命令清拆位于其联名拥有的村屋天台上的僭建物,于今年六月十九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合共港币九万八千元。

屋宇署人员到元朗大围村视察时,发现该村屋天台上新加建了一个两层高的僭建物。有关建筑工程事先并无获得建筑事务监督(屋宇署)的批准下进行,违反了《建筑物条例》第14(1)条,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该村屋的拥有人发出清拆命令。

由于命令限期过后,有关业主仍未清拆有关僭建物,屋宇署遂向业主提出检控。业主于本年四月十日在屯门裁判法院承认控罪,法院遂将案件押后两个月待业主清拆有关僭建物后宣判,可是业主于本年六月十九日出庭当日仍未完成清拆有关僭建物。最终两名业主被判罚款合共港币九万八千元。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命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港币二万元。

2015年6月3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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