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格人士在强制验窗计划下向建筑事务监督作出失实陈述被罚款
一名被委任作强制验窗的合资格人士因明知而在给予建筑事务监督的证明书内就重要事实作出失实陈述,违反《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第40(2A)(c)条及40(5)条的规定,有关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士于本年二月二十五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各被判罚款六千元。此乃首宗合资格人士在强制验窗计划下因违规行为而被成功检控的个案。
建筑事务监督于二○一四年八月根据《建筑物条例》第30C(4)条,向有关处所的业主送达一份通知,令业主委任合资格人士进行窗户检验;及如有需要,委任注册承建商进行修葺。该名由业主委任的合资格人士于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向建筑事务监督呈交证明书,确认已完成检验,并认为该些窗户属安全,无需进行修葺。
其后,屋宇署收到有关处所窗户修葺工程未符标准的举报,遂展开调查,发现有关窗户事实上曾进行修葺工程,但却未符标准。该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最后亦为欠妥的窗户完成修葺。
由于该合资格人士明知而在给予建筑事务监督的证明书内作出失实陈述,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向有关人士提出检控。
屋宇署发言人重申,任何人向建筑事务监督作出失实陈述乃严重罪行。屋宇署会就收到的窗户检验证明书及窗户修葺工程进行抽查。在接获举报或由抽查所得,屋宇署会就有关人士之违规行为作出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包括提出检控及/或展开纪律行动。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2A)(c)条的规定,任何合资格人士明知而在给予建筑事务监督属窗户的订明检验的任何图则、证明书、表格、报告、通知或其他文件内就重要事实作出失实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五十万元及监禁十八个月。
完
2016年3月17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