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屋业主没有遵从清拆命令被判囚
两名业主由于没有遵从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发出的两项命令,清拆其联名拥有的两幢相邻四层高的僭建村屋,十月十七日在粉岭裁判法院各被判处入狱共两个月零三星期。
屋宇署人员早前曾到大埔泮涌村视察,发现一幢正在兴建的四层高楼房。有关楼房并没有获得地政总署批准,不属《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香港法例第121章)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而有关建筑工程在进行前亦未有按《建筑物条例》的规定事先获得建筑事务监督的批准,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4(1)条,故属违例建筑物。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该物业拥有人发出清拆命令。
其后,该两名业主在没有获得建筑事务监督事先批准下,于有关违建楼房旁再加建一幢四层高楼房,违反《建筑物条例》的规定。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再向该两名业主发出清拆命令。
由于命令限期过后,有关业主仍未清拆有关僭建物,屋宇署遂向业主提出检控。该两名业主在粉岭裁判法院承认控罪,法庭于去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判两名被告入狱两个月,缓刑两年,以及罚款合共十四万九千四百元。
屋宇署人员本年八月二十二日再到上址视察,发现有关僭建物仍未被清拆,于是向该两名业主提出检控。该两名业主十月十七日于粉岭裁判法院承认控罪,但仍拒绝清拆有关僭建物。裁判官在庭上表示,由于罚款惩处未能构成阻吓作用,加上该两名业主在缓刑期间继续违反相关法例,故判处该两名被告入狱三星期,与去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被判入狱两个月的控罪分期执行,并须即时监禁。
屋宇署发言人强调:「违例建筑工程会影响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在自己的物业进行建筑工程之前,应先谘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命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土地拥有人绝不应以身试法,并有责任确保楼宇安全。
完
2017年10月25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