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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业主没有遵从清拆命令被罚款逾八万元

业主没有遵从清拆命令被罚款逾八万元

一名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命令,上周被法庭判处罚款八万四千四百元。

屋宇署人员到港岛白建时道一幢独立屋视察时,发现楼宇后面、天台上及楼梯盖顶上加建了若干僭建物。有关僭建物事先并无获得屋宇署的批准下进行,违反了《建筑物条例》第14(1)条,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该处所的拥有人发出清拆命令。

由于命令限期过后,有关业主仍未清拆其僭建物,屋宇署遂向业主提出检控。业主于十一月二十八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定罪,并被重罚。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A)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24(1)条送达予他的命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2017年12月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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