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业主没有遵从清拆令各被罚款七万元
两名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命令,上月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各被判处罚款七万元。
屋宇署人员于二○一七年一月到新界荃湾享和街一座大厦视察时,发现该大厦两个处所的平台上分别搭建了僭建物。两个僭建物的面积分别为103平方米及86平方米, 各设有四个分间单位(俗称「劏房」)。有关建筑工程事先并无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和同意下进行,违反了《建筑物条例》第14(1)条,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该两个处所的业主分别发出清拆命令。
由于命令限期过后两名业主仍未清拆有关僭建物,屋宇署遂向该两名业主提出检控。该两名业主去年七月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承认控罪,分别被判罚款二万六千一百元及二万六千四百元。然而,两名业主仍没有清拆有关僭建物,屋宇署于是再次提出捡控。他们于一月十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承认控罪,并各被重罚七万元。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A)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24(1)条送达予他的命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完
2018年2月9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