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没有遵从清拆命令被罚款逾六万元
一名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命令,上周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处罚款六万一千元。
有关命令涉及九龙油麻地炮台街一座大厦平台的住用扩建物,面积约为58平方米,约为事涉单位面积的两倍。该僭建物事先并无获得屋宇署的批准,违反了《建筑物条例》第14(1)条,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该单位的业主发出清拆命令。
由于命令限期过后该业主仍未清拆有关僭建物,屋宇署遂向他提出检控。业主于二月二十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并被重罚逾六万元。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A)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24(1)条送达予他的命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完
2018年3月2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