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没有遵从清拆命令被判缓刑监禁及罚款
一名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命令,上周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处入狱三个月,缓刑两年,以及罚款七万四千二百元。
有关清拆命令涉及九龙长宁街一座住宅大厦一个面积约20平方米的天台僭建物,以及在大厦后楼梯与一单位之间的围墙违例开凿的一个通风口。由于命令限期过后,有关业主仍未清拆事涉僭建物,屋宇署遂向业主提出检控。业主去年七月十二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定罪,被判罚款八千九百七十元。然而,业主仍没有履行命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检控。该名业主于今年一月十七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定罪。法庭得悉被告过往有超过十次在不同物业拒绝遵从清拆命令的定罪记录,认为案情严重,在考虑被告的背景报告及其律师的求情后,于三月二日判被告入狱三个月,缓刑两年,以及罚款七万四千二百元。
屋宇署发言人说:「僭建物会影响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在物业进行建筑工程之前,应先谘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A)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24(1)条送达予他的命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完
2018年3月6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