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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业主屡次不遵从清拆命令被罚款合共逾十八万元

业主屡次不遵从清拆命令被罚款合共逾十八万元

一名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发出的两张清拆命令,于五月八日(星期二)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处罚款合共逾十八万元。

有关命令涉及该业主拥有的两个物业。第一张命令是针对九龙尖沙咀宝勒巷一座大厦位于露台及天台的僭建物和位于外墙的一个混凝土僭建檐篷。位于露台及天台的僭建物,面积分别约为7平方米及52平方米。有关僭建物事先并无获得屋宇署的批准,违反了《建筑物条例》,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该业主发出清拆命令。

由于有关业主没有遵从命令,故于二○一六年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逾八万元。然而,该名业主仍然不履行命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检控。业主再次被定罪,法庭得悉被告过往有三次拒绝遵从清拆命令的定罪记录及重罚该业主九万四千九百元。

另一命令针对同区加拿芬道一座大厦天台的一个僭建物,面积约为28平方米。有关僭建物事先并无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该业主发出清拆命令。

由于命令限期过后该业主仍未清拆有关僭建物,屋宇署遂向他提出检控。业主亦被定罪,法庭得悉该业主过往在不同物业拒绝遵从清拆命令的定罪记录,包括上述第一宗个案的定罪记录,遂重罚该业主八万八千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五月十四日)说:「僭建物会影响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在物业进行建筑工程之前,应先谘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A)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24(1)条送达予他的命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2018年5月1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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