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没有遵从清拆命令被罚款逾五万元
一名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命令,上月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处罚款五万六千二百元。
有关命令涉及位于九龙油麻地炮台街一幢四层高的住宅大厦后面由地下至顶楼各层天井上的僭建物,总面积约为75平方米,高度约为15米。有关僭建物事先并无获得屋宇署的批准,违反《建筑物条例》,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该业主发出清拆命令。
由于命令限期过后该业主仍未清拆有关僭建物,屋宇署遂向他提出检控。业主于六月十二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定罪。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七月六日)说:「僭建物会影响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在物业进行建筑工程之前,应先谘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A)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24(1)条送达予他的命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完
2018年7月6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