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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业主没有遵从清拆命令被罚款逾七万元

业主没有遵从清拆命令被罚款逾七万元

一名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命令,上周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处罚款七万七千八百元。

有关命令涉及位于九龙尖沙咀加连威老道一座商住大厦地铺的若干僭建物,有关僭建物的面积共约为35平方米,事先并无获得屋宇署的批准,违反了《建筑物条例》,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业主发出清拆命令。

由于命令限期过后有关僭建物仍未清拆,屋宇署遂向业主提出检控。业主于七月十七日被定罪。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七月二十四日)说:「僭建物会影响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在物业进行建筑工程之前,应先谘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A)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24(1)条送达予他的命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2018年7月24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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