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格人士因违反强制验窗相关法例被重罚
一名合资格人士因在进行强制验窗时违反相关法例,于星期三(八月一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处罚款合共七万五千元。被判罚的合资格人士为一名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董事。
于二○一六年七月,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30C(4)条,向位于筲箕湾宝文街一个私人屋苑的单位业主发出强制验窗通知,令业主委任合资格人士检验窗户及监督所需的修葺。一名合资格人士于二○一六年八月至二○一七年三月期间向屋宇署呈交合共九十七份涉及该屋苑不同单位的证明书,确认该些单位已完成窗户检验。
其后,屋宇署因应屋苑单位窗户修葺欠妥的举报展开调查,并发现该合资格人士就上述九十七宗个案均未有根据《建筑物条例》第30E(4)条的规定亲自为有关窗户进行检验。
鉴于该合资格人士及其董事明知而在给予屋宇署的证明书内就重要事实作出失实陈述,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2A)(c)及40(6)条所订明的罪行分别向该合资格人士及其董事提出检控。有关人士于本年七月五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控罪,并于八月一日经法庭考虑其求情理由后共被判罚款七万五千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八月三日)说:「任何人向屋宇署作出失实陈述乃严重罪行。屋宇署会就收到的窗户检验证明书进行抽样审核。在接获举报或由抽查所得,屋宇署会就有关人士之违规行为作出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包括提出检控及/或展开纪律行动。」
就此个案,屋宇署正考虑向已定罪的合资格人士采取纪律处分。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2A)(c)条的规定,任何合资格人士明知而在给予屋宇署属窗户的订明检验的任何图则、证明书、表格、报告、通知或其他文件内就重要事实作出失实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五十万元及监禁十八个月。
此外,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6)条的规定,如罪行由法人团体所犯,且经证明是在该法人团体的任何董事、经理、其他与该法人团体的管理有关的高级人员,或本意是以上述任何身分行事的人的同意或纵容下所犯的,则该人与该法人团体均属犯有该罪行。
完
2018年8月3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