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没有遵从清拆命令被罚款逾六万元
一名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命令,上周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处罚款六万零八百元。
有关命令涉及位于香港鰂鱼涌街一座住宅大厦天台的一个僭建物。有关僭建物用作居住用途,面积约为21平方米,事先并无获得屋宇署的批准,违反了《建筑物条例》,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该业主发出清拆命令。
由于命令限期过后该业主仍多番推搪而迟迟未清拆有关僭建物,屋宇署遂向她提出检控。业主于八月三十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定罪。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九月五日)说:「僭建物会影响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在物业进行建筑工程之前,应先谘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A)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24(1)条送达予他的命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完
2018年9月5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