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共同业主没有遵从清拆命令被判罚款逾六万元
两名共同拥有红磡一单位的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命令,本月初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处罚款逾六万元。
有关命令涉及位于北拱街一座综合用途大厦顶层住宅单位在毗邻檐篷和平台上加建的三个搭建物。该单位原面积只有约39平方米,而有关搭建物涉及的总面积则约为36平方米。该些工程进行前并未获得屋宇署批准,违反了《建筑物条例》的规定,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该单位的共同业主发出清拆命令。
由于命令限期过后有关僭建物仍未被清拆,屋宇署遂向两名业主提出检控。两人于四月三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并被判罚款共六万二千六百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四月十七日)说:「僭建物会影响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在物业进行建筑工程之前,应先谘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屋宇署亦会持续就僭建物采取执法行动。」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A)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24(1)条送达予他的命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完
2019年4月17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