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业主没有遵从命令清拆工厦天台用作住用的僭建物被重罚逾十万元
两名共同拥有屯门一工业单位的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24(1)条、第25(2)(b)条及第26(1)条所发出的三张命令,于上月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判处罚款共逾十万元。
有关命令涉及屯门新平街一座工业大厦天台上加建的一个搭建物,面积约为220平方米。该搭建物被分成八个小房间用作居住用途。该些工程进行前并未获得屋宇署批准,违反了《建筑物条例》的规定,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该单位的共同业主发出清拆命令。
此外,业主将工厦擅自改作住用用途,会对该大厦的占用人构成严重消防和其他安全风险,令该大厦变得危险,亦违反了《建筑物条例》的规定。因此,屋宇署在发出清拆命令的同时,亦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5(2)(b)条及第26(1)条,分别向该单位的共同业主发出两张命令,着令他们在指定日期前中止住宅用途及进行补救工程。
由于有关业主于限期过后仍未有遵从该三张命令,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A)条及第40(1B)(b)条向两名业主提出三项控罪。两人于五月三十一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并被判罚款共十一万一千九百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六月十日)说:「僭建物会影响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而在一座工业大厦里擅自改作为住用用途,会增加该大厦的消防风险。此两种情况均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在物业进行建筑工程及更改用途之前,应先谘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屋宇署亦会持续就此采取执法行动。」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A)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24(1)条送达予他的命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此外,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b)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25(2)、第26(1)条送达他的命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五级罚款及监禁一年, 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五千元。
完
2019年6月10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