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共同业主坚持不遵从清拆命令被判罚款八万元
两名共同拥有油麻地一单位的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命令,本周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处罚款八万元。
有关命令涉及位于庙街一座综合用途大厦住宅单位在毗邻平台加建的一个违例搭建物。该单位原面积只有约64平方米,而有关搭建物涉及的面积则约为21平方米。有关工程进行前并未获得屋宇署批准,违反了《建筑物条例》的规定,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该单位的共同业主发出清拆命令。
由于有关业主没有履行命令,故遭屋宇署于二○一七年提出检控,并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被判罚款逾三万元。然而,该两名业主仍坚持不履行命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检控。两名业主于七月二十三日再次被定罪,并被重罚八万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七月二十六日)说:「僭建物会影响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在物业进行建筑工程之前,应先谘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屋宇署亦会持续就僭建物采取执法行动。」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A)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24(1)条送达予他的命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完
2019年7月26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