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进行违例建筑工程及违反小型工程监管制度的规定被纪律处分
注册承建商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早前完成对一名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的纪律研讯,裁定该承建商因未有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4(1)条事先获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进行建筑工程;并把该工程当作小型工程及根据小型工程监管制度的简化规定进行及核证,须予以纪律处分。
纪律委员会命令对该承建商处以罚款一万五千元及须支付屋宇署及纪律委员会有关研讯费用九万三千三百元。纪律委员会于今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裁决及命令今日(十月四日)在宪报刊登,详情载于以下连结: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92340/cgn201923406162.pdf
该承建商于二○一二年六月至七月期间在九龙湾清拆一个约30米长、15米阔、5米高的大型帐篷构筑物。有关工程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批准下进行。此外,承建商把工程当作小型工程及根据小型工程监管制度的简化规定进行及核证。由于清拆该大型帐篷构筑物并非小型工程,因此在展开该工程前需事先获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有关工程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批准下进行,违反了《建筑物条例》第14(1)条的规定。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AA)条,该承建商于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被法庭定罪。
屋宇署发言人重申,根据《建筑物条例》注册的承建商若干犯《建筑物条例》的罪行,可被刑事检控。若被法庭定罪或根据简化规定进行及核证非小型工程的建筑工程,犹如该工程是根据简化规定展开的小型工程一样,有关承建商更可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3条被纪律处分。
完
2019年10月4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