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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两名业主没有遵从清拆命令分别被罚款二十五万元及逾八万元

两名业主没有遵从清拆命令分别被罚款二十五万元及逾八万元

两名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命令,上周在观塘裁判法院分别被判处罚款二十五万元及逾八万元。

第一宗个䅁涉及位于西贡公路一屋苑内一座三层高独立屋的六个僭建物,涉及两张清拆命令。该独立屋原面积约为240平方米,而有关僭建物涉及的面积则共约90平方米。有关僭建物在搭建前并未获得屋宇署批准,违反了《建筑物条例》的规定,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该单位的业主发出清拆命令。

由于业主没有履行有关命令,故遭屋宇署于二○一六年提出检控,并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被判罚款逾九万元。然而,该名业主仍坚持不履行命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检控。该名业主于本月十九日再次被定罪,并被罚款二十五万元。

第二宗个䅁涉及同一屋苑的另一座三层高独立屋的六个僭建物,楼面面积共约142平方米,约为该独立屋的批准总楼面面积的一半。该些搭建物事先并无获得屋宇署的批准而建造,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该业主发出清拆命令。

由于有关业主没有履行命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于本月十九日被定罪及罚款八万零九百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说:「僭建物会影响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命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命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收阻吓作用。」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A)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24(1)条送达予他的命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2019年11月27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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