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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两名业主没有遵从强制验窗及验楼法定通知被罚款

两名业主没有遵从强制验窗及验楼法定通知被罚款

两名业主分别由于没有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发出的强制验窗计划及强制验楼计划的法定通知,于较早时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处罚款约七千元及九万五千元。两宗案件的罚款均为同类案件至今被判处的最高金额。

第一宗个案涉及的单位位于九龙牛头角道一座三十六层高及楼龄三十五年的综合用途建筑物。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30C(4)条向该楼宇单位的拥有人发出法定通知,要求委任合资格人士就该单位的窗户进行检验及所需修葺。

由于有关业主没有遵从通知,故遭屋宇署检控,并于本月十二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罚款六千八百元。

第二宗个案涉及另一名业主的三个处所,位于油麻地广东道一座四层高及楼龄六十四年的综合用途建筑物。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30B(5)条向该楼宇单位的拥有人发出法定通知,要求委任注册检验人员就该三个单位的露台进行检验及所需修葺。

有关业主没有遵从通知,屋宇署遂向他提出检控。该业主今年九月二十四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罚款合共九万五千一百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说:「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法定通知是严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据《条例》向业主提出检控。」

就强制验窗计划,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D) 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送达予他的法定通知,即属犯法,可处第四级罚款(现时为25,000元)及监禁三个月,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千元。

就强制验楼计划而言,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C) 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送达予他的强制验楼法定通知,即属犯法,一经定罪,可处第五级罚款(现时为50,000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五千元。

2019年11月29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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