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遵从清拆命令被罚款约七万元
一名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命令,上月(十二月)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罚款六万七千六百元。
有关命令主要涉及位于新界粉岭业丰街一幢工业大厦一个约一百平方米,用作储存的天台僭建物。
有关僭建物事先并无获得屋宇署的批准,违反了《建筑物条例》,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上述业主发出清拆命令。
由于该业主没有履行命令,屋宇署遂提出检控。该业主于去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被定罪及判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一月五日)说:「僭建物可影响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在物业进行建筑工程之前,应先谘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A)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24(1)条送达予他的命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完
2020年1月5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