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坚持不遵从清拆命令被罚款逾十一万元
一名业主由于一直没有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命令,于一月十四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处罚款逾十一万元。
有关命令涉及位于九龙金马伦道一幢商住大厦三个用作出租的天台僭建物,其总面积约为二十六平方米。
有关僭建物事先并无获得屋宇署的批准,违反《建筑物条例》,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清拆命令。
由于该业主没有履行命令,故被屋宇署于二○一八年提出检控,并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被判罚款近四万元。然而,该名业主仍坚持不履行命令,屋宇署遂于去年再次提出检控。业主本月再次被定罪,法庭得悉被告过往有十二次拒绝遵从清拆命令的定罪记录,重罚该业主十一万四千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一月十九日)说:「僭建物可影响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命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命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收阻吓作用。」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A)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24(1)条送达予他的命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完
2020年1月19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