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遵从清拆命令被罚款逾六万元
一名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命令,本月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罚款六万一千元。
有关命令涉及新界大埔科进路一个住宅单位平台上一道七米长通往天台的僭建金属楼梯,以及违例拆除天台上部分矮墙。
有关工程事先并无获得屋宇署的批准,违反了《建筑物条例》,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上述业主发出清拆命令。
由于该业主没有履行命令,屋宇署遂提出检控。该业主于一月七日被定罪及判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一月二十二日)说:「僭建物可影响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在物业进行建筑工程之前,应先谘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A)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24(1)条送达予他的命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完
2020年1月22日(星期三)